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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正确步骤:打伤、打残、打死对方,也无罪

发表时间: 2020-05-10 17:19:36

作者: 义门功夫

来源: 生活中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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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行凶者打伤、打残、打死,直接关系到防卫行为发生经过的认定。如果是在行凶者屈服、逃跑过程中,将行凶者打伤、打残、打死,则属于防卫过当,甚至会被认定不成立正当防卫。而如果是在打斗过程中,将行凶者打伤、打残、打死,则不阻碍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合法方式:打伤、打残、打死对方,也无罪

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在遭受侵害的时候,应当奋起防卫。但是,正当防卫的认定是非常专业细致的工作,如果你不懂法律,不懂正当防卫的认定细节标准,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一旦正当防卫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那么你要赔钱,还要坐牢,还要遭受舆论对犯罪分子的鄙视。

所以,你要学一学正当防卫是如何展开的?如何认定的?要实施一个正当防卫行为,你要怎么做?这些都要好好学习学习、了然于心,身正影子才不斜,自己没有过错,正当防卫才能成立。

面对侵害,你进行正当防卫有九个因素和步骤:

正当防卫的正确步骤:打伤、打残、打死对方,也无罪

我们从于海明遭受侵害时,将行凶者反杀,被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案例中,学习正当防卫的九个影响因素和标准操作步骤:

一、起因:行凶者过错导致。

事情的起因是谁的过错,这一点对认定正当防卫有重要影响。如果防卫人没有过错,全是行凶者的过错,则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性增大。

该案中,防卫人于海明骑自行车正常行驶,行凶者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这是事件的起因,行凶者刘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且醉酒驾驶,对于纠纷发生存在严重过错。

二、动手:行凶者先动手。

谁先动手,在正当防卫案件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防卫人先动手,挑逗对方的暴力攻击,然后防卫人再以正当防卫之名,将对方打残、打伤、打死,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该案中,行凶者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并在于海明退却过程中,还不断追赶上去,追打于海明。从动手的先后看,是行凶者首先动手。没有主动出手挑起打架事端,是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的重要因素。

三、凶器:来源于行凶者。

凶器的来源往往是认定正当防卫成不成立的核心因素。在很多案件中,防卫人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打架斗殴,于是事先准备好了凶器以“防身”。然后,用这把“防身”的凶器将对方打残、打伤、打死,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往往会被认为是“约架”,而不是正当防卫。所以,凶器的来源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正当防卫是否成立。

该案中,行凶者刘某和于海明此前不认识,没有过往的恩怨情仇,两人首次见面。于海明没有事先为打架斗殴携带凶器。涉案的凶器是行凶者刘某从其轿车内取出的。刘某用他放在车上的一把砍刀,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从凶器来源看,凶器仅来自于行凶者,防卫人于海明没有事先携带凶器。

正当防卫的正确步骤:打伤、打残、打死对方,也无罪

四、凶器的流转:凶器掉地上,防卫人于海明捡起。

凶器是行凶者携带的,那么,凶器是怎么跑到防卫人手上,变成正当防卫的工具,也是需要考虑的。如果是偷过来的肯定不行,会阻碍正当防卫的认定。如果凶器是防卫人从行凶者手上抢过来的或者在现场捡起来的,则不阻碍正当防卫的认定。

该案中,行凶者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掉在地上,防卫人于海明为了防卫,赶紧捡起凶器,防止刘某进一步对他实施加害行为。防卫人于海明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不捡起砍刀,他的危险将不会降低。

五、在争夺凶器时,将行凶者反杀

如何将行凶者打伤、打残、打死,直接关系到防卫行为发生经过的认定。如果是在行凶者屈服、逃跑过程中,将行凶者打伤、打残、打死,则属于防卫过当,甚至会被认定不成立正当防卫。而如果是在打斗过程中,将行凶者打伤、打残、打死,则不阻碍正当防卫的认定。

该案中,行凶者刘某发现刀被于海明拿去,完全失去了理智,借着酒劲冲上去与于海明抢夺砍刀。在争抢过程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于海明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砍刀被行凶者刘某抢去,他将面临生命危险。所以,在争夺凶器时,将行凶者捅刺、砍击,具有合法性和防止危险的必要性。

六、适度追击:为防止侵害,防卫人可适度追击

正当防卫,不仅包括消极的防御,还包括为了防御的适当进攻。例如,在将行凶者打伤,行凶者逃跑过程中,进行适度的追击,以彻底消除危险,这并不阻碍正当防卫的认定。

该案中,防卫人于海明与行凶者刘某在抢夺砍刀过程中,将行凶者的腹部等多处捅刺、砍伤,行凶者刘某基于本能反应,向路边草丛中逃离。在逃离过程中,于海明还进行一定距离的追击,向行凶者刘某砍了三刀,都没有砍中,其中一刀砍到轿车。然后,于海明不再追击。在防卫过程中,为确保行凶者刘某已经跑远,没有再回头伤害自己的可能,进行适度追击,此举合情合理。

七、配合调查: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

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素。

从正面来说,这是防卫的正当性、没有犯罪的心虚表现。主动报警、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是正当防卫人应有的心理状态,和对事情的处理态度。

从反面来说,在打架斗殴事情发生之后,逃离现场、逃避调查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此举容易被认定为实施犯罪后的心虚表现,对认定正当范围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所以,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展现实施防卫行为的正当心态。

例如在本案中,民警很快到达现场。防卫人于海明非常配合民警,首先将砍刀交给处警民警,接受民警的现场强制措施,被带回公安机关之后,也非常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问话。

正当防卫的正确步骤:打伤、打残、打死对方,也无罪

八、及时验伤:证明防卫人遭受伤害

正当防卫的前提一般都认为自己遭受危险,而且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防卫人已经实际遭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在防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防卫人自身的伤害往往要比较严重,防卫的正当性才更容易被证成。防卫的程度和遭受伤害的程度要成正比。

所以,防卫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时,一定要提出验伤要求,让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防卫人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如果损伤程度越严重,则防卫越具有正当性,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在该案中,防卫人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伤情并不十分严重,这是司法机关在讨论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重要考量因素。有一种观点认为,于海明本人所受损伤较小,但防卫行为却造成了刘某死亡的后果,二者对比不相适应,于海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过幸好,最终多数观点认为,于海明对具体生命危险的侵害行为采取防卫措施,是正当的。

九、特殊防卫权,致行凶者死亡也无罪。

该案中,后行凶者刘某倒在了路边的绿化带中,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防卫人于海明对于这么严重的死亡结果,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基于这一条,行凶者刘某正在实施“行凶”、“杀人”的暴力犯罪,正在严重危及防卫人于海明的生命安全。此时,法律赋予防卫人“特殊防卫权”,即使防卫行为造成行凶者死亡,也属于防卫过当,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十、生活中的刑法建议

实施正当防卫,你必须考虑这九个考虑因素,并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法律认定标准来实施,这才是你实施正当防卫的正确操作步骤,即使把行凶者打伤、打残、打死,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原创 生活中的刑法 
正当防卫的正确步骤:打伤、打残、打死对方,也无罪
如何将行凶者打伤、打残、打死,直接关系到防卫行为发生经过的认定。如果是在行凶者屈服、逃跑过程中,将行凶者打伤、打残、打死,则属于防卫过当,甚至会被认定不成立正当防卫。而如果是在打斗过程中,将行凶者打伤、打残、打死,则不阻碍正当防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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