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24-08-20 14:44:25
作者: 義門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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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一、拳台
A. 要求:所有比賽使用的拳台,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面積:拳台圍繩內的長度最小為 16 英尺,最大為 20 英尺。國際錦標賽的拳台面積為 6.10 平方米。拳台離地面高度不應小於 90 厘米(3 英尺)或大於 1.20 米(4 英尺)。
2. 平台和邊角:拳台所用平台設計應安全、平整,無妨礙比賽的凸起,並至少應延伸至拳台圍繩外 50 厘米。平台四角應設有立柱,立柱應包裹得當,或經過其他設計,使其不會對運動員造成傷害。邊角位置按以下方式安排:
■ 紅色——位於拳台較近的左角,正對裁判長。
■ 白色——位於拳台較遠的左角。
■ 藍色——位於拳台較遠的右角。
■ 白色——位於拳台較近的右角。
3. 台面覆蓋:台面應以氈、橡膠或其他經過允許的具有同樣彈性的適當材質覆蓋,厚度不少於 1.5 厘米,不超過 2.00 厘米,並在該材質上牢固鋪設帆布,使其充分伸展。氈、橡膠或其他允許使用的材質以及帆布應覆蓋整個拳台。
4. 拳台圍繩:拳台應有三或四條圍繩,其粗細最少 3 厘米,7 最大 5 厘米。圍繩應牢固地系於立柱之間,三條圍繩離地高度分別為 40 厘米、80 厘米和 130 厘米。如有四條圍繩, 則其離地高度分別為 40 厘米、71 厘米、100 厘米和 130 厘米。圍繩表面應以柔軟材質包裹。圍繩的每一邊應用兩跳緊密構造的帆布串接,間隔距離應一樣,兩塊帆布的寬度為 3 到 4 厘米。
5. 台階:拳台應設有三處台階,兩處設於拳台紅、藍兩個對角,供參賽運動員使用;一處設於中立角,供台上裁判員和醫生使用。
6. 塑料袋:拳台外的兩個中立角處,應設有一個小塑料袋, 供台上裁判員丟棄用來止血的棉墊和紗墊。
B. 附加拳台:在重大錦標賽事上,可有兩個或以上附加拳台。
規則二、拳套
A. 使用授權拳套:運動員比賽佩戴的拳套,應通過國際業餘泰拳聯合會(IFMA)執行委員會批準,由比賽組織方提供其使用。運動員不允許佩戴自己的拳套參加比賽。
B. 規格:拳套重量應為 10 盎司(284 克),其中皮質材料所占比例不應大於總重量的一半,內部填充物的重量不應小於總重量的一半。內部填充物位置應適當,不能破裂。比賽隻能使用幹淨、耐用的拳套。
C. IFMA 官方拳套的管理程序: IFMA 比賽使用專用拳套, IFMA 將繼續製定此種拳套的生產規格。如果拳套生產商想獲得 IFMA 認證,生產 IFMA 使用的 10 盎司拳套,則必須提交供 IFMA 檢查的樣品,以及 IFMA 執行委員會的最後批準。獲得此最後批準後,IFMA 將發給生產商 IFMA 官方標誌或標簽,業餘泰拳比賽中使用的每一副拳套都必須帶有此標誌或標簽。每場比賽使用的拳套都必須由 IFMA 組織者批準。
IFMA 有權批準 IFMA 世界錦標賽適用的拳套;洲際管理處有權批準洲際錦標賽適用的拳套;國家協會有權批準其所管轄的所有比賽適用的拳套,除非相關的 IFMA 組織部門指定了拳套的生產商。比賽的組織者通常可以因地製宜,使用任一種 IFMA 批準的拳套。在任何一場比賽中,所有運動員必須使用完全一樣的拳套。
D. IFMA 拳套監管:IFMA 官方專門委任兩位知識淵博的專家, 監督拳套和纏手帶的佩戴過程,確保整個過程符合規定。在運動員入場比賽之前,這兩位專家還將委派安全任務,確保一切符合規定。
規則三、纏手帶
A. 規格:運動員雙手都應纏捆柔軟的外科用繃帶,長度不應超過 2.5 米,寬度不應超過 5 厘米,也可以使用韋爾波繃帶, 其長度不應超過 2.5 米。除此兩種繃帶之外任何其他繃帶都不允許使用。嚴禁使用任何類型的膠帶,如橡膠或有黏性的石膏材質等,但在手腕上部可以使用一條 7.5 厘米長、2.5 厘米寬的皮條用於固定繃帶。
B. 洲際世界比賽:洲際世界比賽所用的纏手帶將由承辦國提供。每一場比賽中,參賽運動員都應使用全新的纏手帶,在比賽即將開始之前由競賽官員在更衣室提供給運動員。
規則四、著裝
A. 著裝規定:運動員應按以下要求著裝;
1. 服裝:運動員必須穿泰拳短褲,其顏色根據各自所據邊角,分為紅藍兩色。運動員上身必須穿無袖襯衫或汗衫, 顏色應與其短褲顏色一緻。 運動員必須佩戴頭箍
(Mong-Kon),以示神聖莊嚴,用於比賽前祈禱緻敬之用。運動員上臂、二頭肌和手腕處可以佩戴含有護身符或避邪物的吉祥環(Krueng-Wrang),但必須遮蓋妥當。
2. 護齒:運動員應戴護齒,護齒應按相應規定正確佩戴。如參賽運動員無自帶的護齒,賽事承辦國應提供合乎以上要求的護齒供其使用,該運動員或其所在國協會無須為此付費。在比賽中禁止運動員故意去除護齒,如有此種行為, 該運動員將被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如運動員護齒在比賽中鬆脫,台上裁判員應將該運動員帶至其邊角,將護齒清洗後,重新妥善佩戴。在這個過程中,該運動員的助手不允許與其交談。
3. 護檔:運動員應穿戴護檔,還可以加穿彈力護身。
4. 護頭:護頭是運動員裝備中的一種,護頭與其他裝備分離,並按規定形式佩戴牢固。運動員必須使用護頭。護頭規格應符合 IFMA 規定。運動員入場後,必須先經過介紹程序並完成泰拳拜師舞(Wai Krhu)儀式後,才可以戴上護頭。比賽結束後,運動員應在宣布比賽結果前取下其護頭。
5. 護腿和護肘:運動員必須佩戴護腿和護肘。護腿及護肘的規格應符合 IFMA 規定,並由比賽組織方負責提供給運動員。
6. 護胸:隻有參加 B 組、女子組及少年組比賽的運動員必須穿戴護胸。其規格應符合 IFMA 規定,並由比賽組織方提供給運動員。參加 A 組比賽的運動員無須穿戴護胸。
B. 禁用物品:
1. 比賽中運動員不允許使用任何其他物品:嚴禁在臉上、手臂上或身體其他任何部位塗抹油脂、凡士林、肌肉生熱油或其他可能有害於對手或令其反感的任何類似產品。
2. 運動員應完全剃須:下巴不允許留胡須,嘴唇上部允許留少量胡須,但其長度不應超過上唇。
C. 著裝違規:比賽運動員如沒有佩戴護頭、護襠、護齒,或著裝不整潔得當,台上裁判員應令其退出比賽。如運動員在比賽過程中拳套或服裝鬆散,台上裁判員應停止比賽,幫其妥善整理。
規則五、拳台配備
A. 應配備的物品:拳台應配有以下物品;
1. 兩個淺底托盤,用來盛放鬆香。
2. 兩個座位——兩把旋轉椅,供運動員在比賽間隙使用。
3. 兩個塑料口杯,僅用於飲水及漱口之用。當拳台邊無直接供水管道時,應配有兩個噴射式塑料瓶和兩個小塑料瓶,用於飲水。拳台邊不允許配備任何其他水瓶供運動員或其助手使用。
4. 供競賽官員使用的桌椅。
5. 鑼(帶鑼槌)或響鈴。
6. 一塊(兩塊更佳)秒表。
7. 記分板,其樣式應符合IFMA 規定。
8. 一套醫用急救包。
9. 一部與音響系統及其他外置設備連接的麥克風。
10. 同一廠家生產的兩對樣式一緻的拳套,具體規定見規則二。
11. 一副擔架。
12. 兩副護頭(一副紅色,一副藍色)。
規則六、國際比賽的體檢、稱量體重及重量級別分類
A. 體檢
1. 在稱量體重的規定時間內:參賽運動員在稱量體重前, 必須通過體檢,證明其身體適合比賽。體檢由執行委員會指定的醫生進行。為保證稱量體重程序順利進行,執行委員會可決定在稱量體重之前進行體檢。
2. 體檢和稱量體重時,運動員應提供其國際比賽記錄本, 該記錄本應由該運動員所屬國的全國聯合會執行委員會主任簽名,其中必填部分應由相關負責人填寫。
B. 重量級別
以公製計量
■ 女子組最高重量級別為輕重量級(75 公斤級及以上);
■ 男子青少年組與男子成年組一緻;
■ 女子青少年組最高重量級別為輕重量級(75 公斤級及以上)。
為使頒獎典禮的正常舉行,每個級別中至少有 3 名運動員。
C. 稱量體重
1. 世界錦標賽、洲際錦標賽、國際錦標賽,稱量體重應符合以下規定:
■ 參加所有級別的運動員,都應在比賽第一日上午 8 時至10 時的指定一小時內準備好進行稱量體重。在其後的比賽日裏,隻有當日參加比賽的運動員應於上午 8 時至 9 時的期間進行。若出現無法避免的延遲情況,執行委員會或其他IFMA 授權代表有權適當放寬此規定。在指定完成稱量體重的一小時之後,必須經過三小時或經過一段指定間隔時間後,比賽才能開始。該間隔時間是由執行委員會谘詢醫療委員會後決定,時間長短應適當,不應影響運動員參加下一階段的比賽。
■ IFMA 授權代表將監督整個稱量體重程序。每位參賽運動員所屬國的全國聯合會也可派代表出席稱量體重過程,但不應以任何方式予以幹涉。
■ 比賽首日的正式稱量體重所登記的體重,決定該運動員整個比賽期間所屬的重量級別,但該運動員仍須在其每個比賽日當天參加稱量體重,以確保其當日的實際體重不超過其所屬的重量級上限。運動員隻能在其正式稱量所符合的重量級別內參加比賽。
■ 每位參賽運動員每天隻允許在官方體重秤上稱量體重一次。該次稱量錄得的體重不得更改。但在比賽首日,如果參賽運動員在最初稱量體重時沒有達到某級別的體重要求,允許該運動員所屬國代表隊的負責人替其報名參加高或低一級重量級的比賽。前提條件是該國必須有參加該重量級比賽的名額,且必須在稱量體重程序正式結束之前。也允許首次稱量體重和體檢結束之前的任何時候,替換自己的參賽運動員,條件是該比賽允許有後備運動員,且替換的新運動員已經報名成為該重量級或任何級別的後備運動員。
■ 運動員體重以秤上顯示數據為準,運動員稱量體重時必須裸體,體重以公製計量,建議使用電子秤。
2. 跨國競賽
■ 在兩個以上國家參加的比賽中,由組織國的全國聯合會指定成員完成稱量體重程序,受邀國一位代表或數個受邀國的幾位代表提供協助,並有權檢查每位運動員的體重。
■ 如果一位參賽運動員的體重超過其所屬重量級的限製,但體重超標在 500 克以內,則該運動員仍可參加比賽,但在比賽結果上,該超重運動員的分數將按負方得分計算,而其對手(如果其已經在當天通過稱量體重,通過體檢,並按規定著裝上場參加比賽)的得分將按勝方計算。
■ 如果兩位參賽運動員體重都超過了其報名參賽的重量級限製,雙方為其所在隊伍比賽分數都按負方得分計算。
■ 如果參賽運動員體重超過其重量級限製 500 克以上,但不到 2.7 公斤,經對方隊伍的官方代表同意,該運動員有資格參加比賽。允許其與已達到體重要求的運動員參賽。參賽運動員在稱量體重之前必須由指定醫生認可其適合參加比賽。
■ 多國或國際比賽中,參賽運動員稱量體重應在 30 分鍾內完成。超重或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稱量體重的運動員將被判定為負方。
■ 接待客隊的主辦國聯合會應為客隊準備一台體重秤及訓練場所,時間為客隊到達時起,地點在比賽舉辦地。
規則七、抽簽和輪空
A. 抽簽:抽簽應在體檢和稱量體重之後進行。抽簽時,必須有參賽隊伍的正式代表在場。必須確保所有的運動員都已完成一輪次的比賽後,才可以安排運動員進行第二輪次的比賽。在特殊情況下,IFMA 執行委員會有權不執行此項規定。參加第一輪比賽的運動員應優先抽簽,然後才是輪空運動員抽簽。運動員如果沒有參加比賽,不得獲頒世界錦標賽或洲際錦標賽獎牌。
B. 輪空:如運動員數量超過四個,則在第一輪比賽中,應進行抽簽保證有足夠數目的運動員輪空,使得第二輪比賽中運動員數量減少至 4、8、16 或 32 名。第一輪比賽中輪空的運動員應在第二輪比賽中首先比賽。如果輪空的運動員數目是單數,則最後抽簽抽到輪空的運動員將在第二輪比賽中對陣第一輪比賽中第一場比賽的獲勝運動員。如果輪空的運動員數目是偶數,則輪空的運動員應在第二輪比賽中按照其抽簽決定的順序進行第一場比賽。運動員至少參加一場比賽,否則, 不得獲得名次及頒發獎牌。
C. 比賽場次順序:在世界錦標賽及洲際錦標賽中,比賽場次順序的安排應遵循的原則是:在每一輪比賽中,每天賽事的安排應盡可能安排最輕量級的比賽先進行,而後按照重量級別從輕到重的順序一直到最重級別。可以考慮主辦國關於順序安排的不同意見,但不應該與抽簽結果產生矛盾。
規則八、拜師舞(WAI KHRU)、比賽回合數
A. 拜師舞(WAI KHRU):在每一回合比賽前,每位運動員必須根據泰拳習俗,表演泰國傳統儀式即表達敬意的“拜師舞(WAI KHRU)”。不允許表演任何非泰拳藝術形式的其他武術習俗。為舞蹈伴奏使用傳統的泰國樂器,包括爪哇管,小鑼和兩隻鼓。
B. 比賽回合數;世界和洲際錦標賽:在世界錦標賽和洲際錦標賽中,男子比賽和女子比賽都分四回合進行,每回合兩分鍾。少年組比賽分三回合進行,每回合兩分鍾。每回合比賽的兩分鍾時間,不包括比賽中途暫停時間,如向運動員提出警告,整束衣服及裝備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暫停。每兩回合之間,有一分鍾的休息時間。不得另外增加比賽回合數。
C. 國際比賽:比賽回合數安排通常與上述安排一緻,但如果事先經各方同意,也可進行三回合比賽,每回合三分鍾。在每兩回合之間,應有一分鍾間隔。
規則九、運動員助手
A. 規則:每位參賽運動員可配有兩位助手,助手應遵守以下規定:
1. 隻有該兩位助手可以登上拳台,其中隻能有一位進入拳台。
2. 在比賽過程中,任何助手都不允許停留於拳台之上。在每一回合比賽開始前,助手應將座椅、毛巾、水桶等從拳台上移開。
3. 助手在拳台邊角履行其職責,應為運動員準備一條毛巾和海綿,以備助手認輸之用。當助手認為其運動員無法進行比賽,除了台上裁判員數秒時,可以將海綿或毛巾擲入拳台。
4. 每一屆錦標賽的總裁判長應召集參加該屆錦標賽的裁判員及運動員助手開會,強調對 IFMA 規則的遵守,並強調運動員如果違反規則,將不止被扣分,還可能被剝奪冠軍資格。
5. 每回合比賽進行中,助手不允許對參賽運動員給予建議、幫助或鼓勵。如助手違反規定,將可能被警告或者取消資格。因助手的違規行為,台上裁判員也可能會提醒、警告其代表的運動員,甚至取消該運動員的比賽資格。在每回合比賽中, 如果任何助手或官員以語言或標語的形式,鼓勵或煽動觀眾給予其運動員建議或鼓勵,視為違規,在該屆錦標賽中,不允許此人再繼續擔任助手。如果台上裁判員令其助手離開邊角,則在該場剩餘比賽中,不得再次擔任助手。一旦該助手被責令離場,則應離開比賽場地,在該階段的剩餘比賽中, 不得再次擔任助手。如果上述違規情況發生於錦標賽中,該違規助手在整個錦標賽中,都不得再擔任助手。
B. 助手著裝:助手著裝必須得當。不允許穿短褲、丁字褲、露趾鞋、背心或其他不雅觀裝束。服裝顏色推薦全國聯合會的統一色。
規則十、台上裁判員和邊裁判員
A. 錦標賽:在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比賽、洲際錦標賽等國際錦標賽賽事中,每場比賽均應由一名 IFMA 認證的台上裁判員擔任,該台上裁判員應在拳台上履行職責,但無權為比賽評分。
B. 邊裁判員:每場比賽的評分都應由五位 IFMA 邊裁判員執行, 該五位邊裁判員應與觀眾分開就坐,並緊靠拳台。兩位邊裁判員應共同就坐於拳台一側,座位之間應有足夠間隔;另外三位邊裁判員應就坐於拳台其他三邊的中心位置。如果邊裁判員數目不夠,也可隻用三位邊裁判員,但此情況不適用於世界杯比賽、世界錦標賽或者洲際錦標賽。
C. 國際比賽:在國際比賽中,如參賽隊伍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聯合會,則比賽規則的執行方式可以按照相關國家聯合會正式代表議定的方式進行,前提是此種方式不會超越IFMA 規則中關於台上裁判員和邊裁判員的基本原則。
D. 中立性:為確保中立性,每場比賽的台上裁判員和五名邊裁判員應由裁判委員會根據以下標準挑選:
1. 每位選定的裁判必須是經過認證的台上裁判員或邊裁判員。
2. 每位選定的裁判必須來自不同國家和聯合會,並與參賽運動員不同國籍。
3. 每位選定的裁判,其國籍地或長期居住地不應是參賽運動員國家的領地、殖民地或附屬地。
4. 在任何裁判所屬國家出現變更的情況下,若比賽中有參賽運動員來自該裁判原來所屬國,或有台上裁判員或邊裁判員來自其原來所屬國,則該裁判不應擔任該場比賽台上裁判員或邊裁判員。
5. 任何情況下,不允許有兩位來自同一洲的裁判參與同一場比賽。
6. 決賽的台上裁判員和邊裁判員應為經過執行委員會認證的 IFMA 裁判資格人。
7. 如果在某特定情況下,裁判委員會無法執行以上規定,該委員會應以盡可能保證參賽裁判中立性和公正性的方式,解決具體的困難,並在第一時間將事態通知執行委員會。
8. 如果裁判委員會認為不可能遵照以上規定的情況下,則可
由裁判長或其代表經過抽簽決定該具體競賽的裁判人選。
E. 利益衝突:在任何比賽中擔任台上裁判員和邊裁判員,在同一場競賽或同一系列競賽中的任何時刻,都不允許擔任該賽事的參賽隊領隊、教練、任何參賽運動員個人或參賽隊的助手;如果一場比賽中有其國家的競爭運動員或隊伍參加,不得擔任該場執行裁判。
F. 懲罰措施:執行委員會如果認為,任何台上裁判員在行使職責時對 IFMA 規則執行不力,或任何邊裁判員在比賽評分和計分中表現不令人滿意,則經由裁判委員會提出建議,執行委員會或其依法授權的代表,可以暫時或永久地撤銷該台上裁判員或邊裁判員的職務。
G. 比賽中替換台上裁判員:如果在比賽進程中,某位台上裁判員無法繼續履行職責,計時員應擊鑼,停止比賽,由 IFMA 國際裁判人選名單上下一位可任命的中立台上裁判出任,擔任比賽裁判並下令比賽繼續進行。
H. 參加比賽的義務:被執行委員會選中的國際台上裁判員/邊裁判員,其所屬的聯合會有義務派遣其參加世界錦標賽或洲際錦標賽,以履行其當選台上裁判員/邊裁判員的職責,除非該台上裁判員/邊裁判員本人有充分理由拒絕邀請。如果某國國內負責資助參賽隊伍或類似賽事的另有其他組織,則該組織有責任為比賽選中的裁判提供交通,並保證其履行其職責。
規則十一、國際台上裁判員和邊裁判員人選
A. 國際台上裁判員/邊裁判員和國際邊裁判員:業餘泰拳的台上裁判員/邊裁判員可被授予的最高頭銜為“國際台上裁判員/邊裁判員”或“國際邊裁判員”。成為國際台上裁判員/邊裁判員人選,將獲頒“國際泰拳台上裁判員及(或)邊裁判員” 證書。該台上裁判員/邊裁判員也將獲頒與其頭銜相應的IFMA 徽章及資格證。
B. 獲得國際泰拳台上裁判員/邊裁判員的資格,相關規定由
IFMA 執行委員會製定。
C. 榮譽台上裁判員及(或)邊裁判員:離任的國際官員,如其在以往賽事中表現出色,資曆優異,執行委員會可向其頒發“業餘泰拳榮譽台上裁判員及(或)邊裁判員”頭銜,該榮譽為終生榮譽。
規則十二、仲裁委員會
A. 任命: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事中,執行委員會應任命仲裁委員會。在洲際錦標賽中,仲裁委員會應由洲際聯合會執行委員會任命。如無洲際聯合會,應由洲際管理處任命。在每階段賽事(除決賽外)中,仲裁委員會人數應不少於三人, 不多於五人,其中包括一名執行主任。仲裁委員會中應有兩人是裁判委員會成員,或曾列為國際台上裁判員和邊裁判員人選。在該階段賽事過程中,其他人員不得就坐於仲裁委員會專座。
B. 職責:
1. 仲裁委員會的每位出席成員應記錄其親眼所見的每場比賽得分,這些比分記錄應能與邊裁判員所記錄的比分相比照。
2. 裁判長或副裁判長應檢查五位比賽邊裁判員的評分表,以確保:(1)分數計算正確無誤;(2)參賽運動員的姓名輸入正確無誤;(3)清楚標明一名獲勝運動員;(4)評分表已簽名,裁判委員會應確認評分表上已將勝負結果說明。然後裁判長或副裁判長應按照五張評分表,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將其中所認定的獲勝者姓名告之廣播員。
3. 出席每階段比賽的仲裁委員會成員,應在次日上午開會, 考慮前一日比賽台上裁判員和邊裁判員任職表現,如他們認為任何台上裁判員或邊裁判員在前一日沒有表現出必要的水準,他們應向執行委員會提出相關的意見。就這些台上裁判員和邊裁判員在前一日比賽中的表現,這些仲裁委員會成員應要求約見台上裁判員或邊裁判員,進行面談。
4. 如果仲裁委員會成員認為任何台上裁判員或邊裁判員執行 IFMA 規則不力,或對任何邊裁判員的評分覺得不滿,則應該以書面形式知會 IFMA 執行委員會。
5. 如果仲裁委員會成員認為有必要更換裁判組,應向 IFMA 執行委員會或洲際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如無洲際委員會,則向洲際管理處提出)提出更換意見。
6. 國際裁判委員會的台上裁判員或邊裁判員,經過其所屬的聯合會提名而出任世界錦標賽或洲際錦標賽台上裁判員或邊裁判員時,如不能完成其應盡職責,且事先未通知秘書長並給出充分理由,則仲裁委員會成員應將此情況知會執行委員會。
7. 如果某位裁判缺席比賽,裁判長可以從經過認證的裁判名列中指定一名合適的裁判作為替換 ,並將此人員變化情況盡快通知執行委員會或洲際管理處。
8. 如出現意外情況,使得比賽無法順利進行,而某位台上裁判員沒有就此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則裁判長可以下令比賽停止進行,直至可以順利進行為止。
9. 在比賽無法順利進行的情況下,裁判長或副裁判長亦可視必要情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以應對。
10. 裁判長根據職責所作出的任何決定或建議,副裁判長應與其進行磋商。
11. 如參賽運動員出現違背體育精神的嚴重故意犯規,仲裁委員會有權建議執行委員會宣布該運動員在一定時間內不適合參加比賽。執行委員會可以剝奪其在該賽事中取得的獎牌或獎金。
C. 推翻台上裁判員及/或邊裁判員的決定:在以下情況下,裁判長可以推翻台上裁判員及/或邊裁判員的決定。
1. 當台上裁判員給出的決定明顯違背 IFMA 的條款和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使用錄像機、DVD、影像以為參考)。
2. 當邊裁判員的評分表明顯有誤,並導緻比賽結果錯判。
D. 申訴:在宣布比賽結果後三十分鍾內,一方參賽隊的領隊可以提出申訴。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主任,並繳納 100 美元的申訴費用。如果仲裁委員會同意核查,則可以就此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申訴成功,則申訴費用返還申訴方。
E. 利益衝突: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比賽以及洲際錦標賽的仲裁委員會成員,不應作為台上裁判員和邊裁判員執行以上賽事。
F. 中立性:國際賽事的仲裁委員會成員應來自不同國家。
規則十三、台上裁判員
A. 首要任務:台上裁判員的首要任務是保護參賽運動員。
B. 職責:台上裁判員應在拳台上執裁。台上裁判員應身著深藍色長褲、淺藍色襯衫、平底輕質鞋或靴子,並應佩戴黑色蝶形領結。在熱帶地區,經總裁判長或裁判長同意,可以不戴領結。在執法時,台上裁判員可戴醫用手套。台上裁判員應:
1. 嚴格遵守比賽規則,做到公平公正。
2. 保持各個階段對比賽的掌控。
3. 保護處於弱勢的運動員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4. 檢查運動員拳套及著裝。
5. 使用三個表達指令的詞語:
a) 當命令運動員停止時,用“Yoot”(意為“停止”)
b) 當命令運動員繼續時,用“Chok”(意為“開始”)
c) 當運動員扭打在一起時將其分開,用“Yak”(意為“分開”)。聽到此指令,每位運動員應先後退,然後再繼續比賽。
6. 使用相應的解釋手勢示意參賽運動員的違規行為。
7. 在每次比賽結束時,收集並檢查五位邊裁判員的評分表, 檢查後,台上裁判員應將這些評分表交予裁判長,如無裁判委員會,則交予廣播員。
8. 在宣布比賽結果之前,不得以舉起參賽運動員之手或其他方式來指出比賽的獲勝方。比賽結果宣布時,台上裁判員才可舉起獲勝運動員之手。
9. 如台上裁判員決定撤銷某位參賽運動員的資格或停止比賽,則應首先知會裁判長運動員被取消資格或停止比賽的原因,以使裁判長得以知會廣播員,令其將此決定公告於眾。
C. 台上裁判員的權力。台上裁判員具有以下權力:
1. 在比賽任何階段,如台上裁判員認為雙方實力太過懸殊, 隨時終止比賽。
2. 在比賽任何階段,如參賽運動員一方受傷,台上裁判員認為其不適宜繼續比賽,則可以隨時終止比賽。
3. 在比賽任何階段,如台上裁判員認為參賽運動員不認真對待比賽,則可以隨時終止比賽。在此種情況下,台上裁判員可取消其中一位或兩位參賽運動員的資格。
4. 為了保證比賽的公平公正,或確保雙方遵守比賽規則,台上裁判員有責任在比賽中提醒犯規運動員,或停止比賽對運動員提出警告。
5. 在參賽運動員沒有立即服從台上裁判員指令時,或任何時候運動員對台上裁判員表現敵對和具有攻擊性時,可取消其比賽資格。
6. 在運動員助手違規時可以取消其助手資格,而助手不服從台上裁判員指令時,也可取消其運動員比賽資格。
7. 在參賽運動員嚴重犯規時,可取消其比賽資格,無論事前有無警告。
8. 比賽中一方被擊倒在地時,另一方運動員故意不退回中立角或故意拖延,台上裁判員可以暫停數秒。
9. 比賽中如出現任何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台上裁判員可根據比賽情況,依據規則作出解釋,使其適用於比賽的實際情況,並采取相應的措施。
D. 警告:如果某位參賽運動員違反了規則,但其程度不至於取消比賽資格,則台上裁判員應停止比賽。台上裁判員應清楚發出警告,使被警告運動員清晰犯規員原因。台上裁判員應手向每位邊裁判員示意已被警告一次,並向其清楚指明被警告的運動員。判罰之後,台上裁判員應下令雙方運動員繼續比賽,以“CHOK”為指令。一次比賽中,如運動員被警告三次,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E. 提醒:台上裁判員可對參賽運動員進行提醒。提醒的本質, 是由台上裁判員對運動員提出建議或者警示,以監督或防止其輕度違反規則的不當行為。提醒時,台上裁判員不一定會停止比賽,也可在一回合比賽中尋找合適且安全的時機對運動員提出違規警示。
F. 台上裁判員的身體素質要求:在任何按此規則進行的國際賽事中執法的台上裁判員,應經身體檢查,看其是否適合在拳台上履行其職責。台上裁判員的視力至少應達到每隻眼屈光度 6°,在比賽進行過程中,不允許台上裁判員佩戴傳統眼鏡,但可以佩戴隱形眼鏡。在每次錦標賽前,台上裁判員必須參加由醫療監督組安排的會議。
規則十四、邊裁判員
A. 著裝:邊裁判員著裝應與台上裁判員一緻。經允許,邊裁判員可以另穿外套,外套必須得體。如需要,邊裁判員可以配戴眼鏡。
B. 職責:
1. 每位邊裁判員都應獨立評判兩位參賽運動員的表現,並根據規則決定勝負。
2. 在比賽進行中,除了台上裁判員外,邊裁判員不得與參賽運動員、其他邊裁判員或任何其他人交談。邊裁判員可以提醒台上裁判員任何其忽略的情況,如運動員助手的不當行為、拳繩鬆動等,但隻能在回合結束時提醒。
3. 邊裁判員應在每一回合結束後立即在評分表上為每位參賽運動員評分。
4. 每場比賽之後,邊裁判員應計算分數,選定獲勝者,並在評分表上簽名,邊裁判員的決定應公之於眾。
5. 在邊裁判員決定公布之前,邊裁判員不得離開其座席。
規則十五、計時員、廣播員
A. 計時員的職責:
1. 計時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把握每回合比賽的回合數、時長以及回合與回合之間的間隔時間。每兩回合之間的間隔時間應為一整分鍾。
2. 計時員應以擊鑼或擊鍾的方式宣布每回合的開始及結束。
3. 計時員應在每回合開始前五秒鍾示意時間。
4. 比賽暫停或當台上裁判員指令停止時,計時員應把握暫停時間。
5. 計時員應以鍾表計數來把握所有時段。
6. 比賽出現一方被擊倒在地的情況時,計時員應在台上裁判員數秒時,以手示意台上裁判員時間。
7. 如果在一回合比賽結尾,一方運動員被擊倒在地,台上裁判員正在數秒,則不用擊鑼示意本回合即將結束。隻有當台上裁判員發出“CHOCK”的指令,示意比賽繼續時,才應擊鑼。此項規定不適用於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比賽、洲際錦標賽或國際錦標賽的決賽最後一回合。
B. 廣播員的職責:
1. 在比賽雙方運動員出現在拳台上時,廣播員應向觀眾宣布雙方運動員的姓名、所屬俱樂部或國家、體重以及所據的拳角。
2. 每回合比賽前五秒,播報員應宣布“拳台清場”或“助手離場”,以清場準備比賽。
3. 宣布每回合比賽的開始和結束。
4. 宣布比賽結果及獲勝者姓名。
C. 位置:計時員及播報員應直接就座於拳台邊。
規則十六、比賽獲勝的判定
A. 不同方式判定獲勝:比賽獲勝可由以下方式決定:
1. 以有效進攻獲勝:在比賽結束時,應宣布大多數邊裁判員認定取勝的運動員為獲勝方。如果雙方運動員都受傷,或者同時被擊倒,無法繼續比賽,邊裁判員則應記錄雙方至此之前各自的有效進攻,有效進攻多的一方應被宣布為獲勝方。
2. 因對方退出比賽而獲勝:在兩回合間如有一方運動員退出比賽,則應宣布其對手獲勝。
3. 由台上裁判員停止比賽而獲勝:
a) 實力懸殊:RSC,是指當一方運動員實力懸殊或不適合再繼續比賽。如果台上裁判員認為一方運動員應出局或正受到嚴厲處罰,比賽應該停止,宣布該運動員的對手獲勝。
b) 受傷:
1) 如果台上裁判員認為一方運動員因對手正常擊打或其他不違規行為而受傷,不能繼續比賽,或因為其他任何身體原因而不能繼續比賽,則比賽應停止,對方獲勝。這種情況下,決定權在台上裁判員。台上裁判員可以谘詢醫生。谘詢醫生之後,台上裁判員必須聽從醫生的建議。在台上裁判員做出決定前,最好同時檢查另外一方運動員的身體狀況。
2) 台上裁判員召喚醫生入場檢查運動員身體狀況時, 不允許其他裁判在場,亦不允許運動員助手進入拳台或其外圍。
c) RSCH:一方運動員頭部受到重擊,或其因頭部連續受到擊打而無力防禦或無法繼續比賽,稱為 RSCH。如果一方運動員隻是簡單地出局,被對方擊打並得分,而自己無力擊打對方得分,則不適用於RSCH 規定。
d) RSCB:一方運動員除頭部外身體任何部分受到重擊,使其無力防禦,無法繼續比賽,稱為 RSCB。
e) 強製性數秒次數限製:一名運動員(無論男女)在同一回合比賽中隻有三次數秒機會,整個比賽中有四次數秒機會。少年組運動員在同一回合比賽中有兩次數秒機會,整個比賽中有三次數秒機會。
4. 因對方取消資格而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被取消資格,對方運動員獲勝。如雙方運動員都被取消資格,亦應明確宣布。在某賽事中被取消資格的運動員無權獲得該賽事的任何獎金、獎牌、獎杯、榮譽獎或成績。特殊情況下,執行委員會可做其他處理(如無執行委員會,則由裁判長或副裁判長決定。如無裁判長,則由該賽事負責運動員行為規範的相關人員決定)。但是,所有非執行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在事件通報給執行委員會之後,如其要求,則應經過執行委員會審查並確認。
5. 擊倒對手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被擊倒在地,並在十秒鍾內無法繼續比賽,則對方運動員獲勝。
6. 無法比賽:對比賽有實質性影響的事件發生,如非運動員責任,也超出台上裁判員控製能力,則台上裁判員可在規定距離內停止比賽。如拳台受到損壞,照明設備故障,惡劣天氣情況,等等。在這些情況下,應宣布“無法比賽”。在錦標賽中,由裁判委員會決定下一步必要的措施。
7. 不經比賽輕易獲勝:比賽開始時,如果一方運動員已經裝備整齊進入拳台,準備比賽,對方運動員姓名已經過公共程序宣布,已經響鈴達兩分鍾,對方運動員仍未出場,則台上裁判 員應宣布 先登場的運 動員不經 比賽輕易獲勝(“Walk-over”)。台上裁判員應先知會邊裁判員在其評分表上做相應記錄,而後收齊表格,將該運動員叫至拳台中央, 在宣布勝負結果後,高舉其手以示其獲勝。
8. 平局(隻適用於對抗賽):參加友誼對抗賽的兩個俱樂部或兩國,在大多數邊裁判員對雙方運動員評分相同時,比賽結果為平局。
9. 拳台發生台上裁判員無法控製的情況:
a) 一場比賽第一回合或第二回合開始時,響鈴後一分鍾內如出現意外情況使得該場比賽無法繼續進行(如:停電),則該場比賽應停止,參賽運動員將在該階段比賽的最後一場再次對陣。
b) 如果意外情況發生在一場比賽的第三回合,比賽應終止,應由邊裁判員決定比賽的獲勝方。
c) 如果意外情況發生在賽程中某一階段的最後三場比賽, 參賽運動員應在同一賽程中下一階段比賽的第一場對陣。為此運動員應再次測量體重並進行體檢。
規則十七、評分
A. 有效進攻:當一方運動員通過用力拳擊、腳踢、膝蓋攻擊或臂肘攻擊對方(沒有犯規),沒被對方格擋或防禦住而擊中目標時,判定為有效進攻。
B. 每回合比賽結束時:每回合比賽總得分 10 分。得分必須為整數。一回合比賽結束時,泰拳技藝更高的運動員應得 10 分,其對手得分相應減少。雙方運動員如表現相當,則都得10 分。
C. 評分步驟:
1) 一回合比賽中,一方運動員以泰拳技藝擊打對手次數更多者,本回合獲勝;
2) 一回合比賽中,一方運動員泰拳技藝使用比對手更有力者,本回合獲勝;
3) 一回合比賽中,一方運動員表現比對手更加疲勞,或身上更多淤青,則對方本回合獲勝;
4) 一回合比賽中,一方運動員表現更具攻擊性者,本回合獲勝;
5) 一回合比賽中,一方運動員泰拳風格更佳者,本回合獲勝;
6) 一回合比賽中,一方運動員犯規行為更少者,本回合獲勝。
D. 無效進攻:
1) 不以泰拳技藝擊打對手時;
2) 被對手以胳膊或腿成功格擋時;
3) 雖擊中對手,但擊打無力時;
4) 不擊打而將對手摔倒時;
5) 擊打時犯規的。泰拳比賽的擊打目標,是指除了襠部之外的任何身體部位。
E. 評分體系:
1) 每回合比賽獲勝者得 10 分,其對手得分相應減少(分別為 9、8、7 分);
2) 如一回合比賽雙方平局時,則雙方各得 10 分;
3) 以微弱優勢取勝的運動員,得 10 分,其對手得 9 分;
4) 以較大優勢取勝的運動員,得 10 分,其對手得 8 分或 7分;
5) 運動員被警告一次,扣 1 分。如邊裁判員同意,對手加 1分。
F. 關於犯規:
1) 台上裁判員警告:如果台上裁判員對比賽雙方中一方運動員提出警告,則邊裁判員可為其對手加 1 分。如果因為一方
運動員犯規且受到台上裁判員警告,邊裁判員決定為其對手加分,則邊裁判員應在記分表相應欄目內以字母“W”表示, 對應犯規方計分欄。如邊裁判員不決定加分,則應該在相應欄目內以字母“X”表示,對應犯規方計分欄,並說明相關理由。
2) 其他情況:在每回合比賽的過程中,無論台上裁判員是否注意到犯規,隻要邊裁判員親眼所見任何犯規行為,都要對其嚴重程度進行評估,並在打分上給以適當的懲罰。如果邊裁判員注意到台上裁判員明顯沒有注意到的犯規行為,決定對犯規運動員施以懲罰,則應在相應欄目裏以字母“J”表示, 針對犯規方,並表明其原因。
G. 錦標賽比賽結局:如果邊裁判員發現,整個比賽每一回合都按照規定進行,但雙方運動員得分相等,此時邊裁判員應宣布以下運動員為獲勝者:
1) 在比賽中具有最強的進攻性,泰拳風格更佳者;
2) 在比賽中防禦(如格擋、閃避、側步躲閃等)更好,使對方進攻落空者。
3) 所有的錦標賽必須選出獲勝方。對抗賽中,可以宣布平局。
規則十八、犯規
A. 提醒、警告及取消資格:
1) 運動員如果不遵守台上裁判員的指令,違反比賽規則, 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或者犯規,台上裁判員酌情給予提醒、警告或直接取消資格處理。
2) 台上裁判員可以在不中斷比賽的情況下,在適當的時機給予運動員提醒。如果台上裁判員警告運動員,應該先中斷比賽,再指出違規之處。然後指出犯規的運動員,同時向五位邊裁判員伸手示意。
3) 台上裁判員在對某一特定犯規行為進行警告後,不能就同一行為再次提醒處理。
4) 當同一犯規行為累計出現三次,必須進行警告。
5) 在每場比賽中,同一個運動員隻能接受三次警告。
6) 第三次警告即自動取消比賽資格。
B. 犯規的類型。如果運動員故意做出以下犯規行為:
1) 向對手實行咬,頭撞,吐痰行為,用拇指按壓對手的眼睛;
2) 故意吐出護齒;
3) 用柔道或摔跤技巧摔倒對手或向後彎屈對手腰背部;
4) 當對手平躺在地上時,摔倒在其身體上;
5) 當對手已經倒地或正在進行起身動作時,進行攻擊;
6) 手握圍繩進行攻擊,或違反規定地使用圍繩 ;
7) 緊緊鎖住對手的手臂或頭部;
8) 通過雙臂遮蓋或故意避免被擊中的方式進行完全被動的防守行為;
9) 在場上使用無意義的、具挑釁性的、或冒犯性的用語;
10) 當接收到“Yak”的指令時不後退;
11) 在台上裁判員發出“Yak”的指令時,不做出後退動作, 並馬上試圖攻擊對手;
12) 在任何時候侵犯或攻擊台上裁判員身體或對用挑釁性的方式對待台上裁判員;
13) 用膝蓋攻擊對手襠部。如果一方運動員被對方無意以 泰拳競技方式擊中而無法繼續比賽,台上裁判員將會暫停比賽 5 分鍾,以便讓被擊的運動員休息。如果該運動員在 5 分鍾的休息後拒絕重返比賽,他/她將會被宣布為負方。14)抓住對手的腿向前推行超過兩步,而沒使用任一泰拳競技技術;
15) 當腿部被對手抓住的時候,以故意摔倒的方式避免被擊中;
16) 當比賽雙方都摔出拳台,如果一方嚐試阻撓另一方回 到場內,將被視作犯規;
17) 使用任何已被國際奧委會認定的違禁物品。
C. 每位運動員都應對其助手的行為負責。
D. 台上裁判員谘詢邊裁判員:如果台上裁判員認為某個犯規行為已經出現,而他本人沒有親眼目睹,可以谘詢邊裁判員。
規則十九、擊倒
A. 定義:運動員在以下情形中被視為“倒下”:
1) 如果他在一次打擊或一系列的打擊後,以雙腳以外的任何身體部位接觸台面,或者
2) 如果他在一次打擊或一系列的打擊後,喪失進攻能力倚在圍繩上,或者
3) 如果他在一次打擊或一系列的打擊後,部分或全身越出圍繩,或者
4) 如果他被重擊後,沒有摔倒,也不倚在圍繩上,但是處於意識半清醒狀態,台上裁判員的認為無法繼續該回合的比賽。
B. 數秒:在一方被擊倒的情形下,台上裁判員應立即開始數秒。當某方運動員被認定為“倒下”的狀態時,台上裁判員應馬上響亮地用泰語從 1 數到 10。
NUENG = 一
SONG = 二
SAAM = 三
SII = 四
HAH = 五
HOK = 六
JED = 七
BAED = 八
KOUW = 九
SIB = 十
台上裁判員數秒時間間隔為一秒,同時用手勢示意每一秒以使得被擊倒的運動員意識到數秒的進行。運動員倒地的時間與台上裁判員在數出數字“NUENG”之間,應該間隔一秒鍾。
如果在台上裁判員的命令下對手不回到中立角,台上裁判員應停止數秒,直到對手執行為止。然後數秒應該從被打斷的數字繼續。當台上裁判員在某一回合給予兩運動員中任一人數秒的時候,邊裁判員應在記分表上標注“KD”。當運動員因為頭部被擊而被認為“倒下”時,邊裁判員應在計分表上標注“KD+H”。
C. 對手的責任:如果一方運動員已經倒下,他的對手應該聽
從台上裁判員的指示馬上去到中立角。隻有在被擊倒的一方已經站起來並收到“CHOCK”的指令時才可繼續進行比賽。
D. 強製數八秒:當一方運動員在被擊中後處於“倒下”狀態時,該回合隻能在台上裁判員數到 PAED(8)時,方可繼續比賽,即使倒下的運動員可以提前繼續比賽。
E. 擊倒勝(KO):當台上裁判員已經數完“SIP”(10)時,該場比賽結束,且被判為“擊倒勝”。
F. 在一回合比賽結尾倒下的運動員:在一回合比賽的末尾, 一方運動員“倒下”,(不包括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洲際錦標賽或國際錦標賽的決賽最後一回合),台上裁判員應該繼續數秒。如果台上裁判員數到 10,該運動員應被視為被“擊倒勝”而在該回合失敗。如果該運動員在台上裁判員數到 10 之前能夠再次進行比賽,台上裁判員應馬上發出“CHOCK”的命令。
G. 再次被擊中之前第二次倒下:如果運動員在一次打擊之後倒下,在數到 PAED(8)之前已能繼續該回合比賽,但沒有受到再次擊打之前又倒下,台上裁判員應該繼續從之前停止的PAED(8)數起。
H. 雙方運動員都倒下:如果比賽雙方運動員在同一時間倒下,隻要其中一方仍然處於倒下狀態,數秒不應停止。如果雙方運動員在數到 SIP(10)的時候仍然處於倒下狀態,該回合將會中斷,比賽勝負結果根據雙方在倒下之前所獲得的相應分數而定。
I. 運動員無法重返比賽:運動員在中場休息結束時無法重返比賽或者在受到打擊後無法在 10 秒內繼續比賽,將被視為在該場比賽落敗。
J. 強製數秒次數限製:如果運動員在同一回合經過 3 次強製數秒或者在整輪比賽中到達 4 次強製數秒,台上裁判員應該停止比賽(被稱為 R.S.C 或者 R.S.C.C.L)
規則二十、醫生以及醫療程序規定(K.O.和 R.S.C.H 後)
泰拳的醫生應該是針對運動項目特點,受過專業訓練的。醫生必須就座於緊靠拳台的特定位置,直到比賽最後一回合結束。
醫生的職責如下:
A. 在稱量體重之前,檢查運動員的身體健康狀況,並確定運動員是否適合進行比賽。
B. 根據要求給予台上裁判員相應的指導。
C. 昏迷的運動員:如果運動員被認為處於昏迷狀態,隻有台上裁判員和被傳喚的醫生可以留在拳台上。除非該醫生需要額外的幫助。
D. 醫療服務: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因頭部受重擊或在一系列重擊後失去自衛或繼續進行比賽的能力,而導緻台上裁判員中斷比賽,醫生應該馬上為該運動員做身體檢查並在負責該場賽事的官員陪同之下把運動員送回家中或者合適的住處。場外醫生應該盡快聯系神經科專門醫師,後者可以決定為運動員在 24 小時內進行進一步治療並在四周時間內注意觀察病情。
E. 重創運動員康複觀察時期:
1. 一次 K.O.或者 R.S.C.H: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因頭部受重擊倒地,或在一系列重擊後失去自衛或繼續進行比賽的能力, 而導緻台上裁判員中斷比賽,該運動員在被 K.O.後,至少四周內不允許參加泰拳比賽。
2. 兩次 K.O.或者 R.S.C.H: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因頭部受重擊倒地,或在連續兩次重擊後失去自衛或繼續進行比賽的能力,而導緻台上裁判員中斷比賽,該運動員在第二次 K.O.或者R.S.C.H 後的三個月內兩次被擊倒。
3. 三次 K.O.或者 R.S.C.H: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因頭部受重擊或在連續三次頭部重擊後失去自衛或繼續進行比賽的能力, 而導緻台上裁判員中斷比賽,該運動員在被第三次 K.O.後,一年內不允許參加泰拳比賽。
4. 每次頭部受重擊被 K.O.或 R.S.C.H 都必須記錄在運動員手冊中。
F. 重創運動員康複觀察期之後的醫學鑒定憑證:如果運動員處於前文所提及的三種狀態之一,經過休息後打算繼續進行泰拳比賽,必須在神經科專門醫師的檢查下,再輔以特殊檢查,比如EEG,必要時如 CCT,確認適合參加泰拳比賽。檢查的結果和醫師對其返賽的批準必須記錄在運動員手冊上。
G.R.S.C.H:如果台上裁判員曾因運動員在比賽中頭部受重擊後失去自衛或繼續進行比賽的能力而不得不中斷比賽,必須向裁判長和邊裁判員說明情況並提示其在評分表上標注“R.S.C.H”。術語 R.S.C.H.隻能用在運動員在經曆了比賽中因受重擊失去自衛或繼續進行比賽的能力的情況而獲得救護之後(術語 R.S.C.H 不能用於運動員實力懸殊或者被對方多次有效擊打而自身沒有得分的情況)。
H.保護措施:任何運動員在經曆了多次頭部擊打而落敗,或者在連續多次比賽中被擊倒之後,如果醫務官員覺得有必要,可以建議其至少四周內不允許參加泰拳比賽或訓練。在訓練期間出現的 K.O.情況同樣應該采用所有保護措施。
規則二十一、握手
A. 目的:在每場比賽的開始和結束,雙方運動員應該以得體的方式握手,作為遵照泰拳比賽規則進行的純體育和友誼競技的標誌。
B. 許可次數:握手隻能在第一回合開始之前和宣布比賽結果之後。回合之間禁止任何握手行為。
規則二十二、藥物管理等
A. 興奮劑:禁止對運動員進行不屬於日常飲食範圍內的用藥和化學物質添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對於興奮劑的規則適用於此。
B. 處罰:任何違反此規定的運動員或裁判會被取消參賽資格或被 IFMA 停賽。
C. 當地特產的麻醉劑:經醫學委員會的醫生考慮同意後,當地特產的麻醉劑可以使用。
D. 違禁藥物: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列出的違禁物質亦為 IFMA 的違禁物質。任何運動員使用、任何裁判施用此類物質應受到處罰。IFMA 可以在 IFMA 醫學委員會指定的違禁物質中添加額外的違禁物質。
規則二十三、醫學認證
A. 醫學證明:參賽者在國際比賽中必須出示附有權威醫生認證可參加比賽的健康證明的運動員手冊,否則不能參加比賽。每一個比賽日,參賽運動員都應得到合格的專業醫生許可,證實其身體狀況適合參加比賽。該醫生應通過管理該次比賽的聯合會認證,在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比賽中,應通過 IFMA 醫學委員會認證。
B. 醫學證書:每位出國比賽的運動員必須持有由權威專業醫生出具的證明,以證明其在出境前處於良好的健康狀態,沒有受傷、感染或任何影響到出國比賽的傷病或殘疾狀況。該證書必須包括在運動員手冊內,在總的稱量體重前、體檢時一並出示。
C. 禁賽條件:禁賽條件在醫學手冊裏面已有提及。
D. 傷口和表皮擦傷:如果運動員在頭皮或臉部,包括鼻子和耳朵,有因傷口,裂痕,表皮擦傷或血腫膿包引起的包紮或覆蓋, 將不允許參加任何比賽。運動員傷處的裂痕可以被免縫膠帶覆蓋的,可以參加比賽,此決定應由比賽當天給該運動員體檢的醫生作出。
E. 醫學鑒定:任何運動員在比賽之前,必須取得授權醫生在運動員手冊上給出的醫學證明。該醫學鑒定測試,在可能的情況下, 應包括以下檢查或具相同醫學意義的檢查:
1. 對視覺,聽覺器官,平衡能力,及神經系統的全面臨床檢查;
2. 生物統計學檢查,應至少包括身高和體重的測量;
3. 生物檢查,包括血液化驗和尿檢;
4. 神經性檢查包括腦電圖;
5. 頭骨 X 光檢查;
6. 心臟學檢查包括心電圖;
7. 在可能的情況下,對頭部進行計算機化 X 射線軸向分層造影。
F. 醫學檢查應至少一年重複一次,並應至少包括以上的 1、2和 4 項。
G. 醫學流程圖:采用醫學流程圖去記錄每一個回合開始之前, 比賽期間和之後的醫療情況。
規則二十四、醫生監督
A. 出席要求:被認可的專業醫生應出席整場比賽。在最後一場比賽正式結束以及看到兩位運動員都離場前,不應離開比賽場地。醫生可使用外科手術專用手套。
B. 座位安排:當值醫生必須坐在拳台旁邊。
規則二十五、運動員的最高和最低年齡限製
A. 青少年組
最小年齡:不小於 15 歲;
最大年齡:不超過 18 歲。
*少年組比賽運動員年齡跨度總長為三年;從 15 歲生日至 18歲生日。
B. 成人組
最小年齡:不小於 17 歲;
最大年齡:不超過 35 歲。
規則二十六、競賽官員報告
A.對媒體的通報:行政人員、醫學評委人員、IFMA 委員會成員以及執行裁判不能向媒體,或對電台和電視台做出有關比賽或執行該次職務的任何事項的描述或評論。隻有總裁判長或總裁判長指定的發言人有權向媒體發言。
規則二十七、統一規定
A.一緻性:為了保證業餘泰拳規則在全世界範圍內的一緻性, 所有附屬團體應根據 IFMA 規則修改自身的規則,以保持和IFMA 一緻,除非這些附屬團體的規則比 IFMA 的更嚴格。
規則二十八、跨國比賽獎杯或挑戰杯
A.獎項:在國際性比賽中,應頒發獎杯或獎金。B.團體總分排名:團體排名應根據以下規則決定:
1. 預賽或四分之一決賽中,勝者得 1 分;
2. 半決賽中,勝者得 2 分;
3. 決賽中,勝者得 3 分;
4. 當一輪比賽因故無法進行時,也應給相應分數;
5. 當兩個或以上的團體分數相同時,按以下規定排定名次 : a.按決賽取勝的次數;如果相等,則:
b.按獲得第二名的次數;如果又相等,則: c.按獲得第三名的次數。
C.團體賽的得分:每場比賽中,勝者得 2 分,負者得 1 分,被取消資格者不得分。
IFMA 以前公布的所有規則如與本規則出現矛盾,以本規則為準。
源自:中國武術協會官方網站